武汉“烟火气”持续升腾 消费市场年味浓******
(新春见闻)武汉“烟火气”持续升腾 消费市场年味浓
中新社武汉1月12日电 题:武汉“烟火气”持续升腾 消费市场年味浓
中新社记者 张芹
临近农历新年,漫步于武汉街头,处处可见高高悬挂的大红灯笼和中国结、琳琅满目的兔元素装饰品,菜市场里“烟火气”氤氲而升,春节氛围渐渐“拉满”。
腌制腊鱼、腊肉、腊肠……进入冬至,武汉人便开始张罗着,食材在白酒、花椒、八角、桂皮等各式调料以及阳光“加持”下,无须半月,散发诱人的咸香。待到春节,就成了餐桌上的佳肴。
走进武汉市硚口集贤二路,小巷里有家老字号“甚美王牌香肠”。档口处,早已围满前来“打年货”的顾客。“早上八点就过来排队,还好想要的都买到了。”66岁的李桂珍祖籍河南。她40多年前来到武汉,此后一直在此定居,入乡随俗口味也发生了变化,每年过年总少不了备上各式腊味。
除了腊味,武汉人春节的餐桌上少不了炸圆子。片鱼、剁肉、搅馅、下油锅……38岁的赵榕刚系上围裙,熟练地完成一整套动作。半年前,他决心投入自己热爱的餐饮行业,从小吃到大的炸圆子就成了首选创业项目。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味道,对于武汉来说,炸圆子在春节期间最不可或缺。”赵榕刚告诉记者,选择在春节前开业正是为了迎合当下消费热点。目前,每天销售额可达15000元人民币左右。
在汉口北小商品城,春联、年画、窗花以及各式各样的新春饰品品类繁多,吸引众多民众驻足选购。商铺里的老板一边接待顾客,一边对照订单打包发货,无暇与人闲聊。
不远处新近开业的鲜花小镇里,人头攒动。冬青、腊梅、水仙、蝴蝶兰等年宵花尤受青睐。“过年给家里添几盆植物,有种焕然一新的感觉。”市民刘媛说。
午餐时间,位于汉口台北路的湖北本土菜馆“小蓝鲸”座无虚席。餐厅负责人刘方姣介绍,从农历小年到正月十五团圆宴基本都已预定,今年餐厅还推出“手提团圆宴”,受到消费者欢迎。
武汉餐饮业协会会长刘国梁介绍,春节期间,全市80余个餐饮品牌联合推出滋补煨汤节、邻里年货节等活动,希望借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元、优质的用餐选择。
记者搜索各大旅游平台发现,武汉热门景点周边,春节期间几乎一房难求。
“春节假期将迎来一波高峰。”中国旅游研究院武汉分院常务副院长龚箭认为,短途自驾、冰雪游、休闲游、营地游将成为近期旅游市场的主流和热点。(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