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一人阳性,整栋转移?上海疾控解释密接、次密接判定方法******
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天(5月10日)上午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孙晓冬介绍密接和次密接的判定方法。
孙晓冬表示,密接和次密接(即密接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是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国家专家组的建议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和大数据排查的信息,来进行综合判定的。其中,密接是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4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4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或暴露于可能被污染环境的人员等。次密接是指与上述密接共同居住、工作和学习等接触频繁的人员。
如果阳性感染者为严格静态管理人员(也就是处于严格管理下的非流动性包括足不出户的人员),如果其居所具有独立厨卫条件,那么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就是密接,而与其同楼层及处于其上下楼层的居民则为次密接;如果其居所不具有独立厨卫条件,那么除了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为密接之外,与其共用厨卫以及居住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村宅的日常有接触的人员也要判为密接,而其所在楼栋/村宅的其他居民则为次密接。但这只是判定的原则,具体还需要根据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进行综合判定,绝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