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为杨莉珊。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
杨莉珊2022年6月当选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会长。约30年前,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她,就曾被从香港派驻到内地工作,见证了内地飞速发展与变化。
“我记得在1993年时,作为港人到内地工作,公司会提供一些补贴,因为考虑到当时内地的生活还不是很便利。但近30年过去,像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城市已经发展得非常好,配套设施很完善,越来越多的港人、国外的专业人士,也都愿意到内地来工作、生活。”杨莉珊说。
同样是在1993年成立的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今年进入第30年。“目前我们有近80家公司会员、100多位个人会员,以在北京发展的港企、港人为主。”杨莉珊介绍,今后,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将重点从加强商务往来、增进文化交流,及促进港人港企深入了解国家政策等方面着手,组织开展更多活动。
“我们希望可以帮助港人港企了解更多新的政策、法规,并组织一些论坛、宣讲会等,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内地的发展。”杨莉珊说,对于“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商会也会更多组织实地考察等活动,让港人港企更加深入地了解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杨莉珊还十分关心香港青年的发展。她表示,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将持续为香港青年学生提供平台,包括提供实习机会等,为他们提供更多选择,也会为他们在内地学习、生活、工作等提供帮助。
“其实我希望香港的年轻人眼光可以看远一点,因为内地可以提供的机遇是很大、很广阔的。”杨莉珊认为,在打开视野的同时,她也希望香港青年能够了解国情、了解政策,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机遇、把握机遇。
作为爱国港人、港商,杨莉珊经常在香港报章上发表言论文章,跟进时事,同时也介绍国家的发展。“因为我很早就到内地参与工作,见证了过去近30年国家的发展变化,所以想把一些新的政策、机遇,和更多人分享,这也是我想要做到讲好中国故事的一个体现。”她说。
在杨莉珊看来,过去几年,香港经历了“修例风波”,又遇到新冠疫情,经济和社会受到冲击,但在阴霾过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的优势仍然明显,且香港背后始终有国家支持,在与内地实现通关后,未来有望再次实现“腾飞”。
正在参加北京市两会,杨莉珊还表示,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及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是未来香港发展的新亮点,这两个方向与北京的发展更是“不谋而合”,香港与北京可以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作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她也在提案中建议北京加强人才建设、为女性提供更多生育保障等。
“香港的未来,一定会与内地更加紧密地融合。”杨莉珊说,香港与内地通关后,相信会有更多港人港企愿意来到内地发展,而要“做大做强”,一定要用好国家的支持。(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